1、大型非上市公司入驻小型上市公司。实质上这是一种“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在目前条件下,由于受上市额度 和上市节奏的限制,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壳资源”是非常稀缺的。这一类的买方大多实力雄厚,如中远(上海)置业、天津泰达、 深圳粤海,而被控方则业绩较差,最高每股收益不到0.1元,而且股本较小,流通股不超过5000万股,股权结构较分散或国 家股、法人股的股东占绝对地位。
2、上市公司内部资产重组或资产置换。一些上市公司业绩不佳,但又不愿出让股权交出控股权,为了利用“壳”的融资 功能,只好借此法以提高业绩,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增资配股的条件。采用此法的公司一般规模较大,资产质量参差不齐,有些还靠 一个更大的母公司。因此,通过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将一些不良资产剥离出去,并注入一些成长性很强的优质资产来提高上市公 司的业绩。这类公司较多,如黄河科技、川盐化等。
3、上市公司兼并收购非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多数是我国各行各业中的排头兵,因此,它的实力和国家扶强扶优的政 策使得多数的上市公司可以采用此法壮大自身实力。
上述三种类型的资产重组,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重组相比较,表现出很强的局限性和不足。(1)政府在企业重组中的作用 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从一开始股权结构设置就不合理,国有股、法人股比重很大且不能流通,因此,“只要国 有资产不流失到个人口袋”都可以进行资产重组;相当一部分企业重组或多或少都与政府的干预相关,政府以替大多数严重亏损企业寻出 路为前提,而企业自身缺乏竞争力和重组动力;(2)资产重组仍然有搞“圈钱运动”的嫌疑。部分上市公司或母公司进行重组仅仅是为 了达到配股的最低标准,短期行为较严重,真正以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资产重组较少。这样的资产重组可能会成为炒 作的题材,但整个社会的实际生产并没有增加,股市持久发展就缺乏坚实的基础;(3)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除1989年国家 颁布的《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现有的《公司法》,缺乏对当前资本经营的指导性法规,一些现有的法规相互磨擦现象,给资产重组的 非规范运作大开绿灯。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买方市场已正式形成,国有企业只有彻底实现从生产管理型向资本经营的质变,真正自主 地、规范地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实现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本经营、资产重组,才能实现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