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常识
指数合约的标的物的选择主要是针对不同的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避险的需求而编制的。虽然各种指数编制的方法不同,但均要能反映当地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
虽然各种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数目不同,但这些成分股都具有较大的流通市值和成交金额,指数成分股的流通市值之和占市场流通总市值的比重均达到50%以上。
交易单位:合约单位是以股价指数的点数与某一乘数的乘积来表示的,乘数赋予每一指数点一个固定价值的金额。这个固定乘数反映了股价指数期货合约的标准化特征,而且乘数基本上为5的倍数,如10、50、100、250等在推出股指期货的初期,一般会采用比较大的合约交易单位,以提高进入市场的门槛,防止过度投机,当股指期货运行的较为成熟时,再推出小型化的合约,以满足更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乘数的确定原则,主要是使标准化合约的价值,能适合市场发展的需要。
最小变动单位:最小变动单位(即一个刻度),通常也是用点数来表示,用最小变动单位与合约乘数相乘即可得到最小变动单位单位的货币形式。最小变动单位对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变动单位太大,将可能打击投资者的参与热情。最小变动单位的确定原则,主要是在保证市场交易活跃度的同时,减少交易的成本。
保证金水平:保证金是清算机构为了防止指数期货交易者违约而要求交易者在购买合约时必须交纳的一部分资金,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在首次建立头寸时所需交纳的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是由于交易者持有的头寸价格变化而需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水平的高低,将决定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保证金水平过高,将抑制市场的交易量,而保证金的水平过低,将可能引致过度的投机,增加市场的风险。
合约月份和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是由交易所规定的指数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国际上通行的股指期货合约月份为3月、6月、9月、12月。近期合约月份是市场交易量、持仓较为集中的品种。各种股指期货最后交易日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都在合约月份的最后几个交易日内。
最终结算价格:指数期货合约最后以现金方式交割。现金结算方式使得指数期货合约中的最终股指点数与实际股指点数必然一致,在到期日前必然逐步趋合,现金结算的最后结算价格就是根据当时的现货价格确定的。各交易所结算价格的具体方式并不相同,可以是最后交易日的现货收盘价格、最后交易日次日开盘价格、也可以最后结算日某一时段交易价格的平均值。其具体方式在合约中有明确的规定。
每日价格波动限制:1987年十月股市风暴后,绝大多数交易所对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规定了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但各交易所的规定并不相同,这种不同既表现在限制的幅度上,也表现在限制的方式上。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限制:+80点,-50点日本大阪交易所对日经225指数期货的限制为:正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