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隆主案将在武汉中院开庭审理,起诉书对有关被告操纵“老三股”价格的行为作了揭示,自1997年3月以来,相关被告使用24000多个股东账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长期大量买卖“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等三只股票,造成其价格异常波动,三只股票复权股价最高涨幅分别为984.02%、1941.21%及1736.16%。截至2004年4月14日,德隆买卖三只股票共非法获利近99亿元。
德隆主案揭开的股价操纵行为,让人触目惊心。有投资者来电询问,自己因德隆操纵股价而受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新的《证券法》对于操纵股价行为有何新规定呢?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该如何完善呢?为此,上海证券报记者专门采访了证券民事诉讼专家,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上海证券报:新《证券法》对操纵股价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宋一欣:新《证券法》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短线交易及归入权行使作了规定,由此,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
上海证券报:在德隆案中,有的被告因操纵股价被起诉有罪。但是,即使股价操纵者被判刑,受损失的投资者可能也无法获得赔偿。股价操纵者犯罪与投资者索赔有何关系?
宋一欣:投资者状告股价操纵者,属于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任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被成功提起民事赔偿的案例,2001年间,曾有多位投资者以亿安科技操纵股价提起民事赔偿,未获法院受理。比较著名的案例还有:苏三山股价操纵案、琼民源股价操纵案、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东方电子股价操纵案、徐工股份股价操纵案。
因操纵市场犯罪的应该属于刑事责任,此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案例都是存在的,但数量不多,只有30件左右。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在20件左右,大多数产生于1996至2001年间。第一起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例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李某操纵苏三山股价案,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第一起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例是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操纵郑百文股价案;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有10件左右,均发生在2000年后,第一起操纵市场刑事制裁案例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的赵某操纵莲花味精股价案。
上海证券报:操纵证券市场的常见手法有哪些?
宋一欣:一般研究认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样式包括如下几种:
其一,对倒,又称洗筹、虚买虚卖、假装买卖,即同一行为人委托证券经纪公司做同一证券的数量接近、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买卖,以诱使普通投资者跟进。
其二,合谋,又称相对委托、联合操纵,即以抬高或者压低某一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行为人与他人通谋,以约定的价格在自己出售或者购买该证券时,要求约定人同时进行反向交易,诱使普通投资者跟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