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是Introduced Broker的简称,翻译成中文就是介绍经纪商。IB是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把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开户,从中收取一定费用的中介机构。IB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吸收或者介绍投资者、接受投资者开户,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
IB是国际上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制度,例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市场,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期货佣金商直接开发的要大。目前沪深300指数期货即将尝试引入IB制度。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如果符合证监会关于IB资格的规定,可以申请IB业务。任何人或者机构从事IB业务,必须先要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的批准。
按照规定,具有IB资格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提供期货知识的培训,向投资者出示风险说明书,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设施方面的便利,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等,期货公司向IB支付一定费用,但IB不得接受投资者的交易保证金。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中存在着另外一种中介——居间人,居间人是指那些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和IB在业务范围上有相同之处,但IB并不等同于居间人,其业务范围比居间人广,所承担的责任也比居间人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