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一般意义上的卖空行为,必须获得交易机制的允许。当前中国尚未建立卖空交易机制,即使在融资融券试点推出之后,暂时也不会建立这种交易机制。比如,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进行证券卖出交易时,其账户中一定要有真实的股票。在没有真实股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卖出交易。中国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有抵押、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向证券公司借券卖出。这种交易虽然存在一定的卖空特征,但因抵押担保机制的存在,事实上类似于信贷行为,与一般意义的“卖空”决不可同日而语,也不意味着中国建立起卖空交易机制。
2.制度设计显著区别于卖空
中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设计,从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品范围到交易规则,都显著区别于一般理解的卖空制度。在现阶段融券业务对市场的影响不太大,不会出现大规模做空,融券规模将远远小于融资规模。假如将融券业务理解为看跌因素,将融资业务理解为看涨因素的话,则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推出以后,融资将远远多于融券,看涨因素远远大于看跌因素。
具体来说,中国融资融券业务制度设计中,对担保品、标的证券范围和交易杠杆比例都有严格规定。其中,担保品包括一部分可流通证券以及一定级别以上的债券等资产,计算担保品价值时,需参照一定的折算率。就融券业务来说,可进行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极小,基本上限制在指数成份股内。在交易杠杆比例方面,相关业务规则已经确立了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要求,同时,随着股票价格的波动,投资者还要满足维持保证金比例130%的要求,在一定时期需追加保证金。此外,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还要承担利息,对融券者形成了一定的成本约束。上述制度设计,都对交易杠杆比例形成了直接和间接控制,融券做空交易的杠杆比例“很可能不到一倍”。
同时,在对试点券商资质进行评估的时候,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了券商的净资本指标,这意味着试点券商的资金比较充裕,相当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融资需求;同时,由于在转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只允许券商用自有证券开展融券业务,不允许券商相互借券,也不允许券商挪用客户证券,所以,可用于融券的证券数量非常少,客观上也限制了融券业务的规模。
3.融券做空报价必须高于前日价格
为了避免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出现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规则,包括:融券做空的报价必须要高于前一交易日价格,交易所会对融券做空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单只股票融资融券的交易金额超过股票成交量25%的时候,要暂停该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来限制投资者运用杠杆操纵股票价格;交易所能够在有明显的市场操纵和卖空迹象时,自主调整保证金比例与担保品折算率;监管部门还能够通过对证券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发挥导向作用;单个投资者买卖股票超过为5%,要举牌并遵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