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证券信用交易的发展历史
2006年2月6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有关部门“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
所谓证券信用交易,就是与证券现货交易相对应来说的一种交易形式,是指交易客户在买卖证券的时候,只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证券,其差额部分通过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根据借贷对象的不同,证券信用交易主要分为融资和融券。
证券信用交易有着数百年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绝大多建立了信用交易制度。在中国,证券信用交易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然而市场存在着强烈的需求,地下融资融券暗流涌动。为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证券营业部不得不挪用投资者保证金和证券,带来了非常大的市场隐患。所以,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实施以后,地下融资融券又以“三方委托理财”等形式出现,更大程度上刺激了券商挪用保证金和证券。面对客观存在的旺盛需求,堵不如疏。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从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开展打开了空间。目前,中国证券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比较强实力和影响的证券公司,积极地推行证券信用交易具备了比较有利的条件。
(二)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重要意义
适时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对中国整个金融业特别是证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在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证券信用交易可以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满足这些市场相互渗透的需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各个金融市场均衡发展。证券信用交易能够使银行资金合法、可控地进入证券市场,避免证券市场的风险积累,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2.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